各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本溪市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本政发[2006]29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干规定的通知》(辽地税发[2003]71号)文件精神,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代征工作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关于代征范围问题。除由省、市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外(由市财政收费局代征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也移交我局征收),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属地代征残保金。行业统筹企业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残保金在市级汇总缴纳。 2、关于代征时间问题。残联部门的宣传通告期为每年3月,地税机关代征期为每年4—5月,与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同时进行,征期过后对残保金进行催缴和清欠。根据省局已将残保金代征工作纳入金税三期中的要求,各征收单位要结合税收、社保费征管工作抓好残保金征收,夯实基础,核清费源,强化征收,完善征管,争取实现应收尽收。 3、关于核定和征收问题。2007年的4—5月份的税收、社保费征期,各征收单位要在征收厅为残联部门设立残保金核定窗口,在受理税收、社保费申报的同时,要求企业进行残保金核定。地税部门以残联部门出具的《辽宁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表》为征收依据,按照表中确定的应缴数额征收残保金。 各征收单位要以每年5月份残保金的代征期为契机,采取有力措施,把残保金计划落实到税务所、责任落实到人,力争代征计划在集中的征收期限内完成。对企业应缴残保金数额较大,且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所调查,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在年度内分期缴纳。 4、关于与残联部门工作配合问题。各征收单位要努力与各级残联部门搞好配合,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做到定期传递年审、征收信息资料,及时解决代征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为摸清残保金费源,各征收单位要在残联部门进行年审的基础上,搞好费源调查和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残保金的年审户数、缴费户数、应征数额、欠费数额等基础数据。同时要对企业缴费能力加以区别、归类,掌握有效费源和无效费源。 5、关于缴库级次问题。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和市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政发[2003]2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属地与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征管方式和缴库级次。 6、关于2007年征收计划问题。各征收单位要按照市局下达的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原则上应按照残联部门当年核定的金额,以不少于80%比例组织入库,力争做到应收尽收;以前年度欠费额按照企业实际情况,依不少于20%的清欠率组织清理入库,必保残保金计划的完成。
附件: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二ΟΟ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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